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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9 07:22 来源:原创 【关闭】

 

关于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管理,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及《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要求,现就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大活动的范围

㈠ 社会团体举行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㈡ 社会团体举行的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㈢ 社会团体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会议;

㈣ 社会团体举行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㈤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㈥ 社会团体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㈦ 社会团体的涉外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

2、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4、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以社团组织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二、重大活动报告程序和时限:

㈠ 社会团体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由社会团体管理局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三份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后,两份分别留存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由社团保存,待来年社团年检时,与年检报告书一并交社团管理机关作为年检考核一项重要依据。

㈡ 社会团体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与活动结束后将总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主要领导和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等。

㈢ 外省市社会团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应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向本市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具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㈣ 社会团体的涉外活动应依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社会团体开展涉外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团字〔200095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实施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㈠ 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制度是对社团监督、管理基础性制度之一,各社团组织应予以高度重视。凡重大活动事先不报告的,将视为违纪活动,按《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并作为年检考核、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载入年检记录。

㈡ 对社团组织重大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是《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之一,各级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履行职责,确保社团组织各项重大活动依法健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