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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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民发[2012]28号
各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天津市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1〕12号),建立健全控制和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章可循,现将市民政局《天津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相关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根据中央和本市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
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批准程序、经费筹集和活动管理等事项,应当将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活动的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三、社会组织应当对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计入当期会计明细,严禁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
四、社会组织将研讨会、论坛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意形式收取费用。
五、社会团体应该对其分支机构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审查和管理,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予合并。
六、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应邀请境外组织或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二)不得超出业务范围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三)不得以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四)不得以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名义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名义进行各种名目的乱收费、摊派、拉赞助活动;
(六)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时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贵重礼品或纪念品、购物券或代金券等消费凭证;
(七)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时不得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举办活动五日之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据实填写《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自行举办任何研讨会、论坛活动。
九、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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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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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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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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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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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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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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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上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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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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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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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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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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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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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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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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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申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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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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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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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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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
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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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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