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团体筹备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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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社字[2012]12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在发起、筹备期间的活动,提高社会团体组建的工作效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社会团体筹备期间的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 社会团体筹备组在筹备期间的工作任务
经民政部门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组建社会团体党组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组须确定一名负责人,对筹备期的各项工作负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工作指导。
二、 社会团体申请延长筹备期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筹备组筹备期限到期的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团体筹备组完成筹备工作。社会团体筹备组如有正当理由未能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的,可在筹备期满一个月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延长筹备申请,填写《社会团体申请延长筹备期审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延长筹备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 社会团体筹备未完成筹备工作的规定
社会团体筹备组超过6个月未完成筹备工作的,或延长期限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筹备。筹备期的档案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筹备组负责人应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后续工作。
附件:社会团体申请延长筹备期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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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筹备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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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筹备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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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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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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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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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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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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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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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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