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津科协〔2015〕102号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协
关于评选推荐天津青年科技奖和
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干部部门,市政府各委、局、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协,天津警备区政治部,武警天津市总队政治部,市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激发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业热情,努力造就千百万青年科技英才,激励、引导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新贡献,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第十四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与评选工作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5〕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协决定开展第十三届天津青年科技奖候选人评选工作和第十四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取得的科技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在天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性候选人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女性候选人不超过45周岁(197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二、推荐渠道
(一)市委各部委干部部门,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推荐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候选人;
(二)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协共同推荐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候选人;
(三)天津警备区政治部、武警天津市总队政治部,分别组织协调推荐驻津各部队、武警部队各单位的候选人;
(四)市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可与相关单位联合或单独推荐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候选人;
(五)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三、推荐名额和获奖人数
(一)天津青年科技奖推荐名额和获奖人数
各单位一般可推荐2—3人;符合条件较多者,推荐名额可适当放宽。往届获奖者不再推荐,曾获提名奖者可继续推荐。
根据《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第十三届天津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原则上不超过20名(不含获当年中国青年科技奖补授天津青年科技奖者),提名奖获奖者不超过10名。
(二)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名额
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分配我市的中国青年科技奖推荐名额为8名(其中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的不少于2名)。8名推荐人员将从第十三届天津青年科技奖获奖者中,经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择优推选、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产生后,向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四、推荐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拓宽选人渠道,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
(二)人选推荐要注重向长期工作在科研与生产第一线,特别是为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倾斜,要注意推荐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被推荐人的科技成果应以在国内做出的为主,被推荐人应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贡献者。
(三)候选人推荐材料是天津市青年科技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要重点突出候选人的创新性成就和贡献。电子版材料与纸质材料须保持一致,非学术性报纸刊物的有关报道不作为证明材料。推荐材料要客观、准确、完整,对于推荐材料填报不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候选人推荐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出具所在单位关于非涉密的证明。
五、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天津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材料
2015年11月9日17:00前,将天津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书面推荐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
1.书面推荐材料包括:
(1)《天津青年科技奖推荐表》(见附件)纸质材料一式6份。
(2)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封面加盖候选人工作单位公章。含:
①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及专著(论文限3篇,专著限1本);
②主要科技成果目录,加盖候选人工作单位公章;
③被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证明材料;
④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⑤技术应用证明材料,加盖候选人工作单位公章;
⑥获得表彰奖励证明材料(限8项以内主要奖项),加盖候选人工作单位公章;
⑦其他材料。
2.电子版材料要求:
提供《天津青年科技奖推荐表》电子版。
(二)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材料
经评选产生的第十四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根据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按国家《通知》要求,于2015年11月15日前上报候选人电子材料,11月20日前报送书面材料。
联 系 人:韩晋江 张 洋
电 话:27126427
电子信箱:tjysgz@126.com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87号市科协院士专家
工作部(211室)
邮 编:300041
本文件和相关表格可于天津市科协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www.tast.org.cn)。
附件:1.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
2.天津青年科技奖推荐表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1
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
(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奖励在国家和天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贡献力量,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设立并实施天津青年科技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心系祖国、自觉奉献”的爱国精神,“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和良好的科学道德与学风;
(二)科技成果以在国内做出为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在天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男性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 天津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受奖。
第四条 获中国青年科技奖而未曾获天津青年科技奖者,如符合《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的获奖条件,不需经过评审,不受获奖名额限制,直接授予天津青年科技奖。
第五条 天津青年科技奖设提名奖,每届获奖人数不超过十名。
第六条 天津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渠道:
(一)市委各部委干部部门,市政府各委、局、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推荐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候选人;
(二)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协共同推荐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候选人;
(三)天津警备区政治部、武警天津市总队政治部,分别组织协调推荐驻津各部队、武警部队各单位的候选人;
(四)市科协所属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可与相关单位联合或单独推荐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候选人;
(五)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第七条 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工作委员会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共同组成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市科协主席担任;副主席若干人,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著名科学家担任。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天津青年科技奖的评选组织和表彰工作,审议、修改《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审核评审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
设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初评,进行复评。
(三)学科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审组。各学科评审组组长兼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另有评审组成员若干人,由本组所涵盖学科领域同行专家担任。学科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
(四)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协。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实施细则》,受理推荐、组织评审、表彰颁奖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推荐。各推荐单位选拔、确定候选人,并将有关推荐证明材料报送至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审。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的推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推荐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者进入初评。
(三)初评。各学科评审组对本组候选人进行评议,投票推选出复评人选。
(四)复评。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组评选出的复评人选进行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推选出入选者建议人选。
(五)审核。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对入选者建议人选进行审核,合格者为天津青年科技奖入选者。
(六)公示。在公众传媒和入选者工作单位对天津青年科技奖入选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批准。公示无异议者报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分别通报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举行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并在媒体广泛宣传获奖者的优秀事迹。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为加强对优秀人才的举荐与培养,根据《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从天津青年科技奖获奖者中择优推荐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
第十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为维护天津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依据本条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学 科 组 成果类型 |
天 津 青 年 科 技 奖
推 荐 表
人选姓名
专业专长
推荐单位
工作单位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
制 |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需打印完成,请登陆天津市科协网站(www.tast.org.cn)下载。
2.学科组:根据被推荐者的专业专长填写,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数理科学组: 数学;物理学;天文学;力学
化学与化工组:有机化学;无机化学;物理化学;高分子化学;分析化学;化学工程与工业化学
地球科学组: 地理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地质学 ;地质勘探、矿业
生命科学组: 微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生态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物理学;生物医学工程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工程学
工程科学一组:机械工程;仪器仪表;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工程科学二组:铁道、公路、水运;船舶与海洋工程;兵器科学与技术; 航空与宇航技术
工程科学三组: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纺织;轻工;原子能科学与技术
工程科学四组:电子学与通信;电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控制
工程科学五组:土建、水利、测绘;地质勘探、矿业、能源;环境工程
农林科学组: 农学;林学;畜牧;水产;兽医;农业工程;林业工程
医药卫生组: 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中医; 中西医结合
综合组: 管理科学与工程;其他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
3.成果类型:从以下三项中选择一项:(1)学术研究,(2)技术实践,(3)推广普及。
4.专业专长:现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或专业。
5.获重大人才培养奖励计划、基金资助项目情况:包括已完成和正在实施的。
6.工作单位意见:指被推荐人工作单位对被推荐人的德、才、绩评语。
7.推荐单位意见:指负责向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人选的单位对该人选的明确意见。
8.备注:表格中未包括的需说明的事项,可填入备注栏内。
一、个人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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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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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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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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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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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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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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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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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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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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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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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 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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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政府机关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其他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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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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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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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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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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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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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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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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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学历(从大专或大学填起,6项以内)
起止年月 |
校(院)及系名称 |
专业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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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经历(8项以内)
起止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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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学术任(兼)职(8项以内)
起止年月 |
名 称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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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科技奖项情况(8项内)
序号 |
获奖时间 |
奖项名称 |
奖励等级(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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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获重大人才培养奖励计划、基金资助项目情况(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计划、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5项内)
序号 |
年度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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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本栏目是评价被推荐人的重要依据。应详实、准确、客观地填写被推荐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的贡献。纸页不敷,可另增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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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科学发现、技术创新或技术推广要点
本栏目是《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内容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扼要表述以被推荐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或技术推广要点。 |
九、发表论文、专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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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科技成果应用情况或技术推广情况(技术实践类、普及推广类填写,请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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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候选人、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意见
声
明 |
本人对以上内容及全部附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对其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被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
工 作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推 荐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十二、评审和审批意见(以下由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机构填写)
学 科 评 审 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评 审 委 员 会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
批
意
见 |
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 年 月 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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